刘传国律师亲办案例
买到“凶宅”是否可以要求退房
来源:刘传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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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凶宅”起诉退房


张女士诉称,2013年3月初,她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花费300万元购买刘女士所有的海淀区四季青镇的一套房屋,签订合同中,某中介和刘女士一致表示房屋之前没人居住,更没有出过事。张女士全家入住该房屋后,在和一位邻居聊天时,得知刘女士的丈夫曾在该房屋内上吊身亡。张女士遂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对装修进行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卖房人应如实披露房屋的实际情况。虽然发生非正常死亡的时间客观上未就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产生影响,但该情况会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从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构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刘女士故意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双方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违背诚信原则合同可撤销


盈科刘传国律师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或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对此,卢秋建议买房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补充条款,就“凶宅”问题约定违约责任。此外签订合同之前,应多方面通过居委会、派出所、周围邻居、社区论坛等了解房屋情况,以免误买“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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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传国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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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传国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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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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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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